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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项政策破解农民建房难

近日,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提出,力争利用3~5年时间,使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并明确了五项具体政策。

优化规划空间。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调整的,按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建房地块安排在限建区的,允许使用本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允许建设区范围外400平方米以下使用集体土地的零星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县级规划空间确实已用完的,可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并完成法定确认。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空间,一般不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

实行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省厅单列下达各设区市,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管理。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异地搬迁农民建房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涉及农民住房新建扩建的,可配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用好地灾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对县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对各市未使用的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政府下放给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加强财政支持。加强现有“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险、农房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省级资金补助标准。探索土地整治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全额用于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建房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及所需资金,由县乡政府统筹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授权县政府负责,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征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在本市县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方式决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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