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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民企为何30年都摘不掉“红帽子”

30年前,他是江苏省东台市几乎家喻户晓的建筑能人,北上创业,衣锦还乡,30年后,为了摘掉自己创办企业的“红帽子”和自己背负的罪名,他奔走投诉,一无所有。带给他厄运的竟然是——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给检察机关的一纸关于企业性质的认定:私企还是集体企业?罪还是非罪?究竟是什么样的真相困扰了他17年?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实习记者 颜晨

2016年的冬天对于69岁的吴陆旺来说注定不会比往年温暖,他的心依然感觉冰凉。老伴临终前的叮嘱还在他耳畔回响:“一定要讨回你的清白,不要放弃。”说到这,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扭过头望着窗外,悄悄的抹着眼泪。夕阳洒在他的脸上,让他疲惫的面容显得愈发苍凉。

30年前,当地乡政府为了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工业产值,发展地方经济,邀请他自己投资成立了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下简称新曹建安公司)。1985年期间不允许成立私营企业,只能挂靠乡办集体。灾难不期而至,1999年2月被东台市人民法院认定侵占其开办的“红帽子”企业新曹建安公司24万余元而被判刑七年。刑满释放后,为了摘掉企业的红帽子,拿掉自己有罪的“帽子”,他艰苦上诉17年未果,一无所有。

彼时,定罪吴陆旺的一份关键证据系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重新核定东台市新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济性质的答复》。2013年,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的一份认定书让他重新看到了希望,乡镇企业局经调查认定:新曹建安公司是由吴陆旺以固定资产和现金进行投资、自主经营创办的。新曹乡政府没有任何投资,只是出面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与乡政府不是上交利润关系,而只是把企业产值算为乡工业产值。乡政府也没有参与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因此企业不具备集体企业的特征。

尽管如此,经历过一审、二审、申诉,自己职务侵占的罪名却仍未得到纠正。这一段几乎掩埋在历史中的真相究竟如何?

建筑能人何以入狱七载

吴陆旺,1948年生人,他是这个事件的主人公。吴陆旺自1967年开始从事建筑业,业务越做越大,他也成了东台县家喻户晓的建筑能人。1985年5月,吴陆旺经东台县新曹乡党委、政府的动员,自己出资开办了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注册资金1.7万元,登记为乡办集体企业。乡政府发文任命吴陆旺担任该公司经理,且企业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7年吴陆旺带领他的建筑团队挂靠北京部队建筑公司,参加首都建设,新曹建安公司成功的打进了北京建筑市场,吴陆旺和他的建筑队伍也逐渐在北京站住了脚。

吴陆旺告诉记者,其实这个公司在东台没有实际业务,但政府让新曹建安公司把企业产值算为乡工业产值。

据吴陆旺介绍,1990年,新曹乡有一福利建材厂倒闭负债20余万元,政府无力偿还。彼时,政府找到吴陆旺希望他帮忙出资还清并答应将该厂土地划给建安公司建办公大楼。

1991年,在帮助政府偿还完债务后,新曹建安公司在该地块上自己出资建起了公司办公大楼,占地4000多平米。记者来到新曹乡看到这栋大楼,这栋楼至今仍算得上新曹乡街道上气派的一栋建筑。

1996年,新任新曹乡党委书记殷志国看乡政府的办公条件差,希望吴陆旺转让其公司办公大楼,两次派政府工作人员钱成铬到北京与他商榷建安大楼转让一事。当时建安大厦建筑成本185万元,政府以帮助建安公司转为私营企业为条件,要求76.5万元成交,并于1997年3月26日签订了转让协议,各自加盖了公章。

但此后新曹乡党委、政府拒绝履行协议。理由是 新曹建安公司是乡办集体企业,政府应当无偿使用该办公楼。

让吴陆旺没想到的是,麻烦接踵而至,1997年,吴陆旺被新曹乡政府、党委向东台市委、东台市检察院举报,称侵占集体企业资产。1998年2月15日,检察院出具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卷宗材料要求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曹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性质进行重新核定。同年2月20日,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检察院提供的卷宗材料作出《关于重新核定东台市新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济性质的答复》,认定该企业为乡办集体企业不变。

1999年2月12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陆旺犯职务侵占罪(侵占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资金24.7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吴陆旺犯职务侵占罪的一审判决。其中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新曹建安公司为乡办集体企业。

此后,吴陆旺从一个意气风发的企业家变成一个一无所有的阶下囚。

关键性证据疑点重重

根据判决书显示,东台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陆旺于1993年11月,指使总会计花德春假借陈永金的名义,虚设薪资表,领取广安门工程地槽保暖费 24500元归己所有;1995年6月,被告人吴陆旺在与公司工程队结算结算王府公寓工程工资过程中,重复列支联队工资,从公司领取人民币29万元,除用于公司工程有关费用外,吴陆旺从中侵占188500元归己。”

此外,法院经审理查明:于1985年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新曹建安公司的企业性质为乡办集体。企业创办初期,新曹乡政府没有投资,企业运营资金由公司干部职工集资(含以实物折币集资)、预收工程款、向银行贷款组成,后干部职工的集资款分别陆续还本付息。

吴陆旺指出,让法院认定自己有罪的一份关键性证据就是1998年2月20日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聘请》作出的《关于重新核定东台市新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济性质的答复》(下简称《答复》)是根据伪造证据出具的。依据的是检察院提供的卷宗材料是公司成立之后经营过程中的材料。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法规:“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东台市工商局出具《答复》时实际未调查核实,却伪造“现已查明”,新曹建安公司在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的17000元资金证明属虚假证明文件。企业开业之初主要经费来源是包括吴陆旺在内的职工集资(该款项支付利息,在企业开办后已陆续向集资人支付完了本、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第五条规定精神,本局认定原核定的东台市新曹建筑安装公司集体经济性质不变。

但新曹乡财政所赵崇德提供了一份经过公证的证词,该份证词显示:在新曹建安公司登记注册的前一天,新曹乡财政所派专员赵崇德到吴陆旺两处施工工地进行调查,评估吴陆旺正在使用的施工用具有卷扬机2台、输送塔1台、脚手架等,评估价为1.5万元。该财政所还核实了吴陆旺有2000元流动资金。该财政所为吴陆旺出具了1.7万元的《注册资金证明》。

且时任东台县花舍工商所所长王云根和工作人员丁祝平也提供了证词,并经过了公证,表示花舍工商所接到新曹乡财政所的《注册资金证明》后,对《注册资金证明》到现场进行了核实,经工商所研究同意核发《营业执照》。

以上三人的证词足以认定新曹建安公司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材料中17000元《注册资金证明》是事实。

另外,记者注意到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答复》时,伪造一份关于原新曹乡财政所所长祝益芝的《询问笔录》,祝益芝本人表示并非本人所录,为此出具证词并公证。这使得让法院判决吴陆旺有罪的关键性证据——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这份《答复》内容的真伪更显得扑朔迷离。

随后记者去往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改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访到了该局一位姓丁的科长。记者告诉丁科长说:“我们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解一下吴陆旺这个事情的背景情况。”丁科长表示:由于这个案件还在二审过程中,作为行政机关,不便发表意见。 

企业性质争议:集体还是个人

那么,新曹建安公司究竟是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这是决定吴陆旺罪与非罪的关键。

对此,吴陆旺向记者解释称,当时新曹乡的经济情况比较落后,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业产值,发展当地的经济,几个乡里领导反复动员我成立企业,挂靠乡办集体,虽然这家公司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但政府承诺:“乡政府不参加管理,企业自负盈亏。”,且政府没有投资一分钱,完全靠我个人出资完成注册。

事实上,新曹建安公司的经历带有特定的历史时期色彩。根据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1985年建安公司注册时,工商企业登记不允许私营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只能注册集体企业。

这一类企业正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它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红帽子”企业是时代变迁遗留下来的历史性问题,随着党和国家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过去名为国有、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要求登记机关明晰其产权关系,确认市场主体的经济性质,到了21世纪初期,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几乎全部企业均摘掉了“红帽子”,实现了产权认定和产权清晰。

为此,2012年底,吴陆旺向国家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投诉,请求该局对新曹建安公司的企业性质进行界定。2013年2月该局出具了《关于商请依法解决江苏省东台市新曹建筑安装公司产权界定问题的函》认定:新曹建安公司是由吴陆旺于1985年以其固定资产和现金进行投资、自主经营创办的,新曹乡政府没有任何投资,只是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该企业与乡政府不是上交利润关系,而只是把企业产值算为乡工业产值,乡政府也没有参与过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因此该企业不具备集体企业的特征。该局指出,企业产权界定本应该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而不能按照“谁注册、谁服务、谁支持、谁就所有”的说法进行。为此,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向江苏省乡镇企业局发函,要求该局协助盐城市和东台市有关部门纠正建安公司被登记为“红帽子”企业的问题。

申诉之路还有多长

2006年吴陆旺刑满释放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纠正新曹建安公司集体企业性质错误;要求原审法院认定其侵占企业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改判自己无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将吴陆旺的申诉交给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吴陆旺的申诉。

而后吴陆旺一再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对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对错误登记及重新核定结果,但屡遭拒绝。此后吴陆旺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申诉之路。2013年9月2日,吴陆旺向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纠正对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的错误,恢复企业私营企业的真实面貌。

2014年8月28日,该局作出《关于吴陆旺要求对原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企业性质进行核定的答复》,其中称:“国家工商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文件)予以废止。现你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文件)规定,申请对原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性质进行核定,我局已无审核企业经济性质的法定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下发的《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至今未废止。《通知》中写道: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审查不够严格,将某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定为集体企业,将一些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下属企业名义代私人经营者审请登记的定为集体企业,有的还把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经营的企业,定为集体企业。这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上述《答复》,实际上是找借口行政不作为。

2013年9月,吴陆旺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按原告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法院驳回原告吴陆旺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吴陆旺不服东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继续上诉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原告吴陆旺不服被告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吴陆旺要求对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企业性质进行核定的答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陆旺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吴陆旺因要求被上诉人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后,吴陆旺于2016年7月16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示确认《关于重新核定东台县新曹建筑安装公司经济性质的答复》无效。盐都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及询问当事人就于2016年10月19日驳回了吴陆旺的起诉。理由是:东台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重新核定东台市(县)新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济性质的答复》是对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协助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至此,这意味着吴陆旺一手创办的企业头上这顶“红帽子”依然没能摘掉。

“我身上背负的冤屈何时能洗刷掉啊?”吴陆旺老人向记者展示着一份份证据材料,潸然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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