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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陆续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万余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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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于学伟: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检察官,作为瑞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我对整体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四项罪名本人不持异议。我知罪认罪悔罪,我愿意接受法庭对我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且不再上诉,永不上诉,以抚慰那些曾经的受害者。最后借此机会,我想再次对事故中的逝者伤者及其家属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谢罪;对给国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谢罪;对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大量艰难复杂的救护工作,表示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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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同时认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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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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