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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利剑斩断捕鸟的贪婪之网

      “秋冬进补”本是一个养生观念,却给野生动物带来杀身之祸,尤其对于候鸟。本就漫长的迁徙之路上,更是竖起了天罗地网。广东省森林公安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至10月17日,全省清缴捕鸟网长达23778米,查获野生鸟类27414只。相比于非法捕鸟,广东更是食用野生鸟类的重灾区,森林公安查获的野生鸟类,有九成都来自外省。

  尽管“围网捕鸟”并非新鲜话题,但媒体的每一次曝光,都让人有揪心之痛。

  前不久,媒体披露的天津、唐山两地大规模“围网捕鸟”现象曾一度引发热议。据护鸟志愿者称,两大片非法捕鸟区域,鸟网之多堪称“网海”,累计拆除鸟网2万余米,解救活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5000余只。死亡野鸟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有9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角鸮,4只活体,5只死亡。

  经过颇具争议的河南大学生掏鸟案“普法”之后,非法捕鸟属于犯罪行为已经深入人心。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10只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掏几只鸟都被判如此重刑,几经申诉都不能有所宽宥,那么用专业的鸟网大规模捕鸟的专业猎捕团队,而且所捕获的野鸟中还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更应当严惩不贷。

  据相关报道,对于此种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远超掏鸟案的“围网捕鸟”行径,一些地方林业局的工作人员不仅不知情,而且对于盗猎分子的查处和处罚问题,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此种情形应由属地派出所直接进行处罚管理,具体处罚结果也由当地执法部门公示。

  如此规模化、专业化的职业捕杀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却推三阻四,顾左右而言他,真是令人痛心。无怪乎违法捕鸟如此猖獗,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疾。正因为违规成本极其低廉,从制作、销售鸟网到捕获、出售野生鸟类再到收购、加工、销售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围网捕鸟”已经形成了一个畸形的利益链条。

  那么,是不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呢?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等情形的应予立案。其中,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试问,“围网捕鸟”动辄数以千计,又算是何等程度的案件呢?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明确通过禁止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第32条还规定了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虽然新法目前尚未实施,难道就无法对捕鸟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和约束力?如果实施了,会不会取得立竿见影的功效呢?候鸟的迁徙之路亟待法律保驾护航。

  人们常说,动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无价之宝,是人类的好朋友,它们的生衍死灭与我们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作为生长于文明社会的现代人,又怎可悖逆上天好生之德,为了一己饕餮之欲,狠心杀戮无辜生灵呢?然而,现实中的田间地头却常常布满鸟网,每每到乡野寻求野趣之时,不时会遭遇那些尚在苦苦挣扎或已经腐败发臭的落网之鸟,一边拆除,一边流泪……自由飞翔的小鸟,何时才能免于“网海”之厄呢?谁来祭起法律的利剑斩断捕鸟的贪婪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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