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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一审被判无期

人民网北京5月3日电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杨振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振超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振超收受财物8084.774163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15.558153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9.1508亿元。数罪并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贪污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5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7月,杨振超被“双开”。今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杨振超简历:

杨振超,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1977.01—1979.09安徽省金寨县长领乡下放知青;

1979.09—1982.07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生;

1982.07—1983.10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见习生、班长、技术员;

1983.10—1985.06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副区长、区长;

1985.06—1987.03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生产计划科科长;

1987.03—1991.01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副矿长;

1991.01—1995.02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矿长(其间:1989.08—1992.06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8.05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8.05—1998.1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1998.12—2001.06中共铜陵市委常委,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其间:1996.09—1999.07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03—2001.01参加中央党校第16期中青班学习);

2001.06—2003.02中共铜陵市委副书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3.02—2004.02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02—2006.01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1—2007.07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7.03—2007.09参加中央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

2007.07—2007.08中共淮南市委书记;

2007.08—2013.01中共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党组书记;

2013.01—2013.02 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淮南市委书记

2013.02 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

2016.05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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