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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 行政拘留年龄拟降至14岁

昨天,北京晨报记者获悉,近日,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目前,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北京晨报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规定则将现行规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人”合并成了“三种”,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70周岁以上的,但是两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同时,也有专家认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记者 张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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