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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资源换名校品牌 衡水一中分校办学模式被指违规

    继违规提前招生,被教育主管部门叫停后,衡水一中浙江平湖分校余波不断。近日,其办学模式再次因涉嫌违规受到质疑。

  4月13日,网友“衡中内部人”称,平湖当地在引入衡水一中分校过程中,多处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无偿提供公立学校教学设施、选聘公办教师至民办学校任教等。

  该网友将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广州高新集团签订的办学协议部分细节一并公开。昨日,平湖分校、嘉兴港区教育、建设等部门证实文件真实性。

  3月26日,嘉兴港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广州高新集团和衡水一中共同举办的衡水一中平湖学校揭牌。受访者供图

  衡中分校办学模式被指违规

  4月13日,网友“衡中内部人”发布一份协议,质疑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办学模式违规。

  嘉兴港区管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合作协议中,甲方为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乙方即为广州高新集团。

  网友发布的“内部办学协议”显示,由“甲方无偿提供平湖市乍浦高级中学的部分教育教学资源与乙方开展合作办学”,包括教学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等,并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费用。“乙方学校正常运营的水电等公共费用从甲方在乍浦高级中学的办公经费中支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述协议显示,在师资配置上,为“稳定教师队伍,打造本地名师”,甲方同意乙方“在港区现有在编在职队伍中,选聘部分带编带薪(基本工资)教师进入民办学校任教”,人数按照“乙方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配置”。如果最终配置人数无法达到三分之二,则“甲方应拨付乙方人数差额的平均工资”。

  此外,学校在2017年9月开学之前的开办经费(包括宣传、人员工资等),按照甲乙双方各半的原则,在预算后,开设共管账户,由甲方监督使用。乙方引入国内知名教育品牌冠名时需要的使用及服务费,由甲方及时支付。

  此前,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一名吴姓负责人称,学校由乍浦高级中学提供教学场所及校舍,广州高新提供资金,而衡水中学则输出品牌、管理、师资和文化。

  对此,乍浦中学的主管部门平湖市教育局表示,当地确曾有签订合作协议一事,关于合作细节不便透露。

  上述嘉兴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这份协议曾在当地教育、建设等部门引发议论,其中部分条款,或将于近日修改。

  专家称公办资源换名校品牌处“灰色地带”

  衡水中学及其代表的衡水模式,进入浙江后不久,即遭遇“水土不服”。

  3月3日,平湖市乍浦镇官网发布的题为《乍浦以“名校办民校”模式,创办衡水第一中学嘉兴学校》报道称,衡水第一中学与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广州高新集团三方合作,成立“衡水第一中学嘉兴学校”,并将落户乍浦高级中学。3月26日,重新命名的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在乍浦高级中学揭牌。

  被称为“高考工厂”的衡水中学进入浙江,遭到浙江省内教育界人士质疑。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方红峰曾公开宣称“浙江不需要”。

  4月7日,因违规提前招生,平湖市教育局专门发文,要求衡水一中平湖分校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母体为衡水第一中学,系一所由衡水中学与河北本地房企泰华公司发起成立的民办学校。

  教育专家指出,地方政府以公办教育资源,置换“名校”品牌使用权,并以此拉动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几乎成常态。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设立过程,仍处“灰色地带”。

  由出资方广州高新集团与嘉兴港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注明教师来源。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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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办教师能否赴民办校任教?

  平湖市教育局回应,可带编聘用;专家表示属于“打擦边球”

  一名平湖当地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合作协议中“选聘部分带编带薪(基本工资)教师进入民办学校任教”一项,引发当地教育界议论。

  对此,平湖市教育局回应称,此举系为“鼓励民办教育发展”。通过公开选聘进入民办衡水一中平湖学校的公办教师,将执行“带编聘用”,即保留事业编制,人事关系仍归原学校,领取地方财政下发的基本工资,绩效部分则由校方负责。

  实际上,多年来,公办教师能否进入民办学校任教,一直处于争议中。教育专家熊丙奇表示,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对公办教师任职民办学校进行规定,因此衡水一中平湖学校此举,属于灰色地带。

  熊丙奇介绍,本世纪初,在教育改革背景下,不少公办学校改制成民办学校。为了“稳定教师队伍”,对这部分民办学校采取保留教师事业编制,并给予政策优惠,因此这部分由公办改制而来的民办学校,被称为“民办公助”学校。“民办学校里有公办教师这一现象,在部分地方就保留了下来。”

  在熊丙奇看来,“民办公助”属历史遗留问题,而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作为一所新建学校,采取上述措施,属于“打擦边球”。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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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分校设立程序是否合规?

  专家称利用国家财政经费涉嫌违规;当地教育局未作回应

  在上述“合作协议”中,平湖当地以乍浦高级中学的教学资源,置换衡水中学(衡水一中)的品牌。熊丙奇认为,从设立程序看,涉嫌违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母体衡水一中系民办学校,而乍浦高级中学则为公办学校。乍浦中学以校舍等资源建设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从事实上看,属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按上述合作协议规定,向民办学校提供相关经费,已属于“利用国家财政经费”,选聘公办教师任教,已“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处一校园,已违反“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熊丙奇看来,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设立程序涉嫌违规,其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对其违规办学的纵容。“地方希望以这样一所学校拉动新区建设。”他表示,平湖当地以“鼓励民办教育”为由,给予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以远超一般民办学校的政策优惠,“让这所学校既有公办的体制保障,又有民办的灵活性,对于其他民办学校是一种不公平。”

  对此,新京报记者联系平湖市教育局,对方表示分校设立按程序走,是否合规未作回应。

  (新京报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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