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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年施行 职工可向企业协商

    11月26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作为一部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将着力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该《条例》?围绕这些问题,新锐大众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和省总工会的相关负责人。

  防止协商流于形式

  “应该发给职工多少钱,职工可以向企业协商。”听起来似乎令人不太相信。如何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使工资集体协商不流于形式,成为人们对这部地方法规关注的焦点。

  “除了因职工自身问题不能协商、不会协商外,有些职工担心企业报复不敢协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表示,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不高,实际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职工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有限,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职工方协商代表存在“不敢谈”的顾虑,怕打击报复;职工方难以从企业方获取与协商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导致协商缺乏必要参考依据等等。针对这些原因,《条例》在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法律责任等章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以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为解决职工“不会协商”的问题,《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为解决因难以从企业方获取与协商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导致职工“不能协商”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和资料。”

  为了解决职工“不敢协商”的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情况和资料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杨利认为,这些都是着眼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的调整和规范,为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提供了法制保障。

  工资集体协商并不一定是要涨工资

  当前经济下行,部分企业经济运行困难,为什么还要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是否为加重企业负担?该《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了质疑。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并不一定是要涨工资,而是要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实现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涨工资只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后的结果之一。”省总工会副主席冯庆禄表示,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一种谈判和博弈,更是双方对共同利益相关问题的商讨,是企业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体现,最终目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职工积极性和忠诚度,进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冯庆禄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济运行困难的情况下,根植于企业和职工的民主协商理念会产生积极的能动作用,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群策群力,出谋划策,促使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助推企业早日走出困境。

  行业集体协商避免相互“挖人拆台”

  “我们县铝型材行业有58家企业,过去职工该不该加薪、加多少合适等,很多企业没有标准,只能凭各企业高层的主观经验做判断。”临朐县铝型材行业协会会长吴维光介绍,这种行业薪酬管理现状,直接导致了企业间相互“挖人拆台”、职工频繁跳槽、企业经常出现用工荒等问题。临朐县总工会与其他部门协作,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制定了行业劳动定额标准,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全县987家建会企业全部开展了集体协商。

  自1995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我省建立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已达80%以上。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数量激增,工业园区迅速崛起,尤其是建筑、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等行业,企业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协商主体不健全,不具备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导致企业间用工无序竞争、职工频繁跳槽等现象较为严重,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行业经济、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省总工会副主席冯庆禄介绍,当前我省许多地方像临朐县一样,通过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稳定了职工队伍,遏制了企业间的无序竞争,有效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条例》专设一章,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作出规定。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对行业性、区域性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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