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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障 农民工讨薪不再难

——对国办发[2016]1号和人社部明电[2016]6号文件的解读

    文|中国经济信息 记者 窦印

     国务院在2016年伊始,于1月17日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治理措施。

     2016年岁末,为呼应国办发[2016]1号《意见》文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12部委,于11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以下简称《通知》),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政策保障 农民工讨薪不再难

     《意见》和《通知》的发布,更进一步有力的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了政策依据,撑起了腰杆。让那些为了建设他乡美丽家园而背乡离井的农民工,在讨要血汗钱时,不再泪洒讨薪路。为领会《意见》和《通知》内容的主要精神,就《意见》和《通知》所透出的重要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记者与读者来一一梳理、解读。

     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近年来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重点行业为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因此,《意见》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政策保障 农民工讨薪不再难

     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通知》也明确指出,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健全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的又一利器, 对此《意见》也作了细致的说明和要求。指出,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与之对应的,在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要求中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抓紧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力,任何企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建立在诚信守实的基础上,企业诚信体现在方方面面,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就是企业诚信的重要一面。不管出于怎样的原因,恶意或者故意扣发、拖发、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对此,《意见》作了严格说明,要求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对于恶意欠薪企业的查处,《通知》要求的更是明确,“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和案件,必须要用强硬手段,用铁的手腕来处理,对于涉及到的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处理时坚决不姑息不袒护,坚决依法处理。《意见》的相关条文对此也作了明了的要求,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意见》要求,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和案件的处理,《通知》同样也作了强调。各地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意见》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意见》强调施工现场要实施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每年岁末,都是农民工讨要工资,维护合法权益的集中时期。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由国务院牵头,联合多部委也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都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要求任何用工主体和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恶意拖欠的、久拖不解的更要从严从重处罚,涉及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国办发[2016]1号文件和人社部明电[2016]6号文件的发布,无疑为那些执意恶意拖欠,或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意图的企业和个人,再次敲响了警钟,念上了紧箍咒。为合法讨薪者保驾护航,让他们讨薪的冬季不再寒冷,讨薪之路不再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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