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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新设自然人20万元以上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本报记者 闫立良

  12月30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央行获悉,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

  《管理办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增这个标准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

  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央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这位负责人强调。

  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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