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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介业务 监管层要求券商自查自纠

 黄一帆

  2月9日下午,经济观察报获得一份《关于组织“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 ,落款为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根据《通知》显示,根据安排,针对证券公司在并购重组业务普遍存在“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监管层计划通过自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体系全面摸底。对于自查过程中主动报告和积极有效整改的问题,如不属于违反《证券法》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可以依法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反之则从重处理。

  记者致电《通知》所留联系方式求证文件真实性,所留座机电话已无人接听。不过,有多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确实此前见过该份文件。《通知》显示,具体实施安排方面,要求组织证券公司开展自查。2月15日前,由各地证监局向证券公司部署自查安排,自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要自查2015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核准批文、审核未通过和终止审核的项目;公司债券业务,要自查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核准批文(无异议函)、审核(审查)未通过、终止审核(审查)的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要自查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未通过审查和终止审查的项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主办券商需要自行选取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部分项目进行自查,包括经证监会核准的挂牌公开转让项目、取得股转系统挂牌同意函、未通过审查和终止审查的推荐挂牌项目,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或股转系统发行股份登记函及未通过审查、终止审查的股票发行、并购重组项目。自查的项目数量占上述两年内完成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另外,《通知》显示各项业务此前已按证监会要求自查过的项目,可以不重复曾经开展过的自查工作,但需在自查报告中对前次自查的范围、方式和结果予以说明,并按要求报告此次对该项目进行自查的情况。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在选取自查项目时,不应选取此前自查过的项目。《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于3月31日前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报送证监会机构部。而后,机构部将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统筹组织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检查范围是对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对2015年和2016年完成的全部非保荐投行类项目进行抽查。

  “此类核查证监会每年都部署,有时我们能看到文件,比如这次,有时就是领导口头通知。”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感觉这次先把处罚标准列出来,比较少见。另外,把没过会的和被否的也纳入核查范围,也是比较少见的,说明会里对于券商的执业质量的要求和项目结果不挂钩,投行‘压力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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